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金圆(黑龙江)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金圆评报字(2025)第050-6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本项目业态要求为便民市场。
8、意向承租方获得承租资格后,将标的用于市场经营,须自行向(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经营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及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关于标的是否符合市场经营的规划要求、能否顺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进行咨询确认,出租方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承诺及保证责任。
9、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收储用地,承租方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及其他法定物权。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用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若租赁期间政府因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收回该收储用地,或要求终止市场经营、搬迁/撤并市场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出租方、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承担补偿责任。因上述政府用地调整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益损失、设施改造投入损失、摊位安置损失、员工安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退还已收取的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0、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场地维护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95000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合同履行,出现承租方违约、设备遗留问题(若涉及设备租赁)或租赁期满有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无上述违约情形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11、承租方需严格按照《松北区街路市场摊区管理细则》要求管理市场,依法经营,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做到经营户经营产品摆放整齐有序,摊位卫生状态良好,不堵塞防火通道,不允许超范围经营,不允许超标准收费,摊区内卫生保洁及冬季摊区范围内的清雪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于撤市前30分钟开始集中清理垃圾,撤市后即拉运完毕,无垃圾残留。承租方应备清冰雪设备,随下随清,采取攒大堆方式集中放置指定地点、不影响交通,并配合环卫车辆作业。每100延长米至少配备管理、保洁人员4人,小于100延长米的配备管理、保洁人员3人。具体人员安排参照《松北区街路市场摊区管理细则》执行。
12、承租方须服从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与市场经营相关的费用。
13、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若标的临近学校、居民区、交通主干道等区域的按职能部门要求的运营时间进行营业,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周边交通及生活秩序,承租方需严格遵守规定,组织摊位业户按时开市、闭市。合理规划摊位布局及人流、车流通道;出租方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随时通知承租方对市场内各经营品类的区域划分、位置设置进行合理调整,承租方须积极配合。
14、标的改造及基础设施要求:
(1)地面硬化:承租方仅对市场摊位所属实际使用区域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厚度不低于 15 公分,硬化材料及施工标准需符合市政工程相关规范及市场经营安全要求,确保地面平整、耐磨、防滑,能够满足摊位经营及人员、车辆通行的承载需求。
(2)配套改造:承租方须对承租标的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完善市场配套(包括但不限于供电设施、照明系统、监控设备、消防设施、排水系统、通风设施等);为彻底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本市场经营区域严禁使用燃气罐、液化石油气罐及其他含危险化学成分的燃气类设备设施,自承租方入场经营之日起,该区域全面停止使用各类燃气相关器具。承租方须另行签订书面《燃气使用禁令遵守承诺书》,明确承诺严格遵守本禁令及设施改造相关要求,主动配合出租方开展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3)审批时限:若涉及电力增容,承租方须取得不低于350kW的电力改造审批手续;电力增容、消防改造等需审批的项目,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全部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取得的,承租资格自动取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启动标的挂牌出租工作,原承租方不得参与本次标的的后续挂牌交易。
(4)环保与取暖:自标的改造验收合格并正式开市之日起,市场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相关环保及安全规定;冬季取暖严禁使用燃煤、燃油及其他固体燃料(木炭、柴薪等)取暖设备。
(5)费用承担:相关改造费用、地面硬化、审批费用及后期维护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物品移交:租赁合同期满或任何形式终止时,承租方在承租标的内建设、改造、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硬化地面、供电照明系统、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排水通风设施及其他与标的主体形成不可分离的附着物),均不得拆除、拆卸,须无偿移交给出租方,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的小型设备、物品由承租方在合同终止后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搬离,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移交时须确保无偿移交的物品及设施能正常使用,若存在故意损坏、拆卸核心部件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15、承租方向市场内经营业户收取的摊位费、管理费等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抬高收费价格。承租方须保障原有合法经营业户(若有)的优先续租权,在市场开市后半年内,若原业户不放弃经营权,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整其经营位置、经营面积或提高收费标准。承租期间,原则上须保持市场规划的经营规模、摊位数量及标的使用面积不变,承租方不得通过缩小单个摊位面积、违规增设摊位等方式改变标的规划用途;收费标准须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出租方及经营业户监督,严禁擅自涨价及跨年度预收费用。
16、承租方不得擅自中途退租,不得将承租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的市场经营用途。
17、承租方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市场经营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未达到管理要求,出租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累计三次停业整顿后仍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合同自动终止,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承租方负责承租标的内的基础设施(包括改造后新增设施)、公共区域的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承租方需完成非摊区区域土地平整作业,确保标的无明显坑洼、坡度合理,满足车辆停放、通行的基础使用条件;同时承租方应持续对停车场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常态化管理,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序,符合市场整体经营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市场运营期间的防火、防盗、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等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经营权,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9、为适应区域发展规划,若在租赁期间,因政府相关部门规划调整、政策要求或区相关部门书面通知,需要对承租标的进行搬迁、撤并或改变用途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搬迁费用、经营损失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承租方须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安装环境检测设备,对经营期间的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等环境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如未规范业户经营行为、未按时闭市等)造成环境污染,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为承租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自出租方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终止。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21、本公告未尽相关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22、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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