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果园污水厂2025年-2026年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附1:技术评审表★2参数要求:(2)CODCr(mg/L)≥4.0×105;(3)BOD5/CODCr(mg/L)≥0.6。与“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三、复合碳源技术要求:(2)CODCr(mg/L)≥4.0×105;(3)BOD5/CODCr(mg/L)≥0.65的要求不一致,HG/T 5960-2021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中对BOD5/CODCr(mg/L)的要求是≥0.55,建议招标人统一技术要求。
答:按第五章 供货要求(2)CODCr(mg/L)≥4.0×105;(3)BOD5/CODCr(mg/L)≥0.65执行。
问题2:
质疑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2.业绩要求
2.1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复合碳源(不含葡萄糖、甲醇、乙酸钠) 供货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3000吨 (注:投标人需提供自身业绩,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质疑内容:招标人只要求投标人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复合碳源(不含葡萄糖、甲醇、乙酸钠) 供货业绩:供货数量达到: 3000吨 (注:投标人需提供自身业绩,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并未要求提供对应数量的发票复印件,体现不出投标人实际的履约供货能力,建议招标人修改为:投标人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复合碳源(不含葡萄糖、甲醇、乙酸钠) 供货业绩:供货数量达到: 3000吨 (注:投标人需提供自身业绩,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并提供对应数量的发票复印件。
质疑二: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类似业绩(8分)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另提供:
生产企业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产品(不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1个(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有2个得8分,最多得8分。
代理商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产品(不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1个(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有2个得8分,最多得8分。
提供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质疑内容:招标人只要求提供销售合同,并未要求提供对应数量的发票复印件,体现不出投标人实际的履约供货能力,建议修改为:提供合同及对应数量的发票复印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3:渝东的领导换到了三峡后 风格大变 招标模式都变成了渝东的样子 那某某某公司不是又要大展身手
答: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的关注,欢迎参与项目投标。
问题4:请问业主和代理机构你们对业绩的真实性不做要求,是鼓励某某某公司这些专业造假单位来围标嘛,还请业主单位慎重考虑对业绩的要求,加上对应业绩的发票要求,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5:该招标文件倾向性很明显,中标单位99%都是某某某公司。请各位领导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否则我们将举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的关注,欢迎参与项目投标。
问题6:本项目不要求业绩的发票及税控系统导出的清单,明显有利于某些单位业绩造假,来围标。据我所知,目前潜在投标单位:某某某公司、某某某等公司业绩不达标或没有真实业绩,请业主核查。据说这众多公司均是为某某某公司来陪标的,请业主及监督单位核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7:请问招标人,业绩取消发票更不具有真实性,专家评标是否会对资料的真实型进行核查?如何核查?目前潜在投标单位如某某某公司等单位均无业绩,且很多单位在环卫投标被拉黑,如某某某公司等,业绩弄虚作假,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条款,明目张胆为某公司铺路,这种严重影响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市场。请上级单位严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8: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中,主观分高达28分,且无明确评标细则,全是可左可右的“优良中差”,其中对原材料证明及产品检测报告却无得分要求,招标单位显然对招标产品质量和投标人实力不看重,而是和某些单位串通一气,营造不公平市场氛围,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如果招标人对该细则评分不做出明确评判标准,我司将针对本项目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进行举报。标书评分标准如下:
条款 技术指标 详细描述 是否为*号
强制满足条数 分值 评审依据 分值等级
★1 原材料证明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证明,不得使用工业废料。 是 / 响应 /
★2 参数要求 (1)为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
(2)CODCr(mg/L)≥4.0×105;
(3)BOD5/CODCr(mg/L)≥0.6;
(4)pH:4.0-9.0;
(5)密度(20℃)/(g/cm3):1.0-1.26;
(6)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0.2;
(7)总磷的质量分数/%:≤0.008;
(8)总氮的质量分数/%:≤0.04;
(9)氯化物(CL)的质量分数/%:≤0.04
(10)硫酸盐(SO4)的质量分数/%:≤0.04;
(11)汞(Hg)的质量分数/%:≤0.00002;
(12)镉(Cd)的质量分数/%:≤0.0002;
(13)铬(Cr)的质量分数/%:≤0.0005;
(14)砷(As)的质量分数/%:≤0.0005;
(15)铅(Pb)的质量分数/%:≤0.0005;
(16)闪点≥93℃,产品金属腐蚀速率≤6.25mm/a; 是 / 响应(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3 生产线要求 提供投标人的产品综合技术实力:包含检测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及设备工艺水平、技术力量、生产工艺流程图。 否 8 依据投标人的产品综合技术实力:包含检测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及设备工艺水平、技术力量、生产工艺流程图加以说明。 评分满分8分。优得7.2分-8分,良得6.4分-7.2分(不含),一般得4.8分-7.2分(不含),差得0分-4.8分(不含)。
4 技术说明书 提供复合碳源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说明书。说明书中需说明该产品的化学名称、各组分含量等主要技术参数。 否 2 提供复合碳源产品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评分满分 2 分。优得1.8分-2分,良得1.6分-1.8分(不含),一般得1.2分-1.6分(不含),差得0分-1.2分(不含)。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各潜在投标人根据技术评审表中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问题9: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请问招标人,该条件是否是作为保证投标人的实力及投标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果是,招标人为什么连业绩的发票、税务清单及业主证明都取消?这才是证明投标人实力及投标产品质量的不二选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10: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改变了贵公司以往一贯的招标风格,不仅取消了体现对业绩真实性的要求(如: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包含销售合同、税控系统导出的该产品年度销售发票清单(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和开票金额最大的前五张发票,合同需与用户证明评价证明一致,以上资料原件备查。)而且对投标单位业绩只做数量上的要求,并未对投标单位业绩实际销售数量及产品的使用情况做要求,请问业主对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真假如何辨别?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如何甄别?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11:质疑一:第二章 1.4.4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要求 R2.业绩要求
R2.1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自 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复合碳源(不含葡萄糖、甲醇、乙酸钠) 供货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3000吨 (注:投标人需提供自身业绩,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2.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合同中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质疑:只提供合同,无法证明投标人的实际供货能力,且为了证明投标人的真实的供货能力,应该提供发票进行佐证,且招标人历年的复合碳源招标文件均需要提供发票,建议今年也应该同样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题12:质疑一:第三章 2.2.4(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类似业绩
生产企业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产品(不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1个(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有2个得8分,最多得8分。
代理商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产品(不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1个(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2000吨及以上),得4分,有2个得8分,最多得8分。
提供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质疑:只提供合同,无法证明投标人的实际供货能力,且为了证明投标人的真实的供货能力,应该提供发票进行佐证,且招标人历年的复合碳源招标文件均需要提供发票,建议今年也应该同样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投标人需知第9.2.4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人:重庆市三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
水土、果园污水厂2025年-2026年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docx 水土果园污水厂2025年答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