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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江市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江西省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江市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4-01
详细内容:
【附件,下载附件请联系客服, QQ: 2041 408 252】



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九江市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 2025-03-31】











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九江市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3604012025000001

3、征集项目简介:本项目拟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九江市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供应商。 2.本期定点保险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对以上法律法规文件有调整或发布新的有关车辆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的,入围保险机构须遵照新文件规定执行,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新文件若有改变本次征集文件或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改变的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并按照最新内容执行。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遇有政策调整,征集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入围保险机构应无条件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

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方式:

0792-8983481

4、联系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四楼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非新能源机动车车辆保险与新能源机动车的车辆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十里街道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其他要求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 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 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 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 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预付赔款:对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提交申请,预付估损金额50%的先行赔款。





服务标准:

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 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 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 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 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预付赔款:对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提交申请,预付估损金额50%的先行赔款。





供应商响应内容:

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承保车辆出具保险单前,应与采购人核对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处置或正在进行报废处置的车辆,不进行续保。已经出具保单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报废处置的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办理退保手续。 (1)服务需求: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 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拔、报废等)及时做 批改手续。 (3)添加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VIP 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 绿色服务通道。 (4)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5)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6)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 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7)全国通赔:车辆在保期间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8)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9)预付赔款:对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提交申请,预付估损金额50%的先行赔款。







2



服务名称:

承保基本

服务承诺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服务标准: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配备充足的勘察人员及查勘车辆,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3



服务名称:

新能源车

商业车险

保费







协议折扣率(%):

100





主要服务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服务标准: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4



服务名称:

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协议折扣率(%):

130





主要服务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服务标准: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5



服务名称:

理赔基本

服务承诺







协议折扣率(%):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 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3. 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成交供应商与指定修理厂及车辆制造商指定专修厂密切合 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4. 理赔服务时限

(1)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成交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 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2)赔付时限

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成交供应商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 支付赔款;10000元至30000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的 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 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免现场服务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6. 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 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 一次性处理。

7. 先行预赔付:发生重大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后有50%的预付赔款。

8.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不限次免费拖车服务及道路救援(全国范围内)。

9. 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0. 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





服务标准:

1. 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3. 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成交供应商与指定修理厂及车辆制造商指定专修厂密切合 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4. 理赔服务时限

(1)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成交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 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2)赔付时限

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成交供应商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 支付赔款;10000元至30000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的 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 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免现场服务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6. 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 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 一次性处理。

7. 先行预赔付:发生重大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后有50%的预付赔款。

8.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不限次免费拖车服务及道路救援(全国范围内)。

9. 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0. 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





供应商响应内容:

1. 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3. 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成交供应商与指定修理厂及车辆制造商指定专修厂密切合 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4. 理赔服务时限 (1)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成交供应商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 现场,市内应在3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2)赔付时限 采购人提供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成交供应商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10000元以下的赔案1个工作日内 支付赔款;10000元至30000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的 赔案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 小额事故处理。简化手续,免现场服务 (1)单方无人伤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2)由于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保险事故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 6. 轻微人员伤的快速处理:保险事故经 交警处理责任明确,无其他纠纷在1000元以内的人员伤,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协助 一次性处理。 7. 先行预赔付:发生重大事故,经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后有50%的预付赔款。 8.救援拖车服务:对每辆承保车辆提供不限次免费拖车服务及道路救援(全国范围内)。 9. 理赔材料:理赔前期采购人将材料一次性交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赔时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简化手续。 10. 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 灾害等。







6



服务名称:

非新能源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协议折扣率(%):

130





主要服务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服务标准: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 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19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三、投标人对机动车车交强险保费费率进行响应报价,统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的最高标准130%报价。 四、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五、在第二阶段执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根据承保车辆实际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要求,以130%为最高限价,确定交强险保费。







7



服务名称:

非新能源车商业车险

保费







协议折扣率(%):

75





主要服务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服务标准: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保费+商业车险保费。交强险为采购人的必保险种,商业车险是否投保,由各采购人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 二、(1)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2)非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 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新出台调整方案政策的,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三、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为: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2.附加自用充电 桩损失保险 3.附加自用充电柱责任保险 4.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5.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8.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10.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1.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2.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3.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 约条款。14. 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四、(1)投标人对新能源车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2)投标人对非新能源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不得低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 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规定的最低标准,自主定价系数一律按报价要求报价 五、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3月06日



征集人: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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