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05022021000010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渝昆高铁江阳区段征地拆迁勘测定界服务采购项目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01月07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更正内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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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昆高铁江阳区段征地拆迁勘测定界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致:各相关投标人渝昆高铁江阳区段征地拆迁勘测定界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1000010)作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期限更正为:截止磋商文件自2021年1月11日09时00分至2021年1月1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正为:2021年1月2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三、磋商保证金更正为: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文件通知,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四、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更正为:在评审过程中,竞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发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交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竞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根据《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明确:“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是指:投标单位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且低于平均报价的幅度超过15%((平均报价-投标单位报价)/平均报价×100%≥15%)的,视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没有做出合理说明),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
2021年1月8日 |
更正日期 | 2021年01月08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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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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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 |
地址: | 泸州市江阳区康华路67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颜女士;联系电话:13982442161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毛萍;联系电话:18111187887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夏先生 |
电话: | 0830-3192088 |
五、附件 |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